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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网络诈骗涉及人员多地域较广,检察院最终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

作者:孙庭超律师 发布时间:2020-08-03 浏览量:0

赵某网络诈骗案件涉及人员较多、地域较广,经孙庭超律师辩护,检察院最终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,法院采纳。

法院文书:

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

2019)辽0212刑初216号

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赵某,男,,汉族,初中文化,系个体经营者,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,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,2019年7月23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孙庭超,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[2019]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,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光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孙庭超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9年5月28日,被告人赵某主动用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,谎称可以帮其介绍购买陌陌软件上“神2”财富等级的陌陌账号,账号售价人民币38,000元。后二人协商先由李某向赵某支付人民币19,000元定金,待账号审核无误后再支付剩余款项。李某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账人民币18,000元用于购买陌陌账号,赵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便不再回复李某消息,后又将李某微信账户拉黑,并于当日将18,000元钱提现到其个人银行卡,用于归还其与妻子的网上贷款。

2019年5月30日,被告人赵某通过陌陌软件联系到被害人陈某,让陈某到其指定的陌陌直播间刷飞碟、戒指等虚拟礼物,并承诺事后支付陈某人民币2375元作为报酬。在陈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到某陌陌直播间将上述礼物刷出后,赵某随即中断了与陈某的联系。

2019年6月5日,被告人赵某通过陌陌软件联系到被害人马某,让马某到其指定的陌陌直播间刷飞碟、城堡等虚拟礼物,并承诺事后支付马某人民币9090元作为报酬。马某按照被告人赵某的要求到某陌陌直播间刷完礼物后,赵某立刻将马某拉入黑名单。

2019年7月9日,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赵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李某、陈某、马某的全部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被告人赵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,未随案移送本院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户籍证明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、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、微信收款记录截图、谅解书、认罪认罚具结书、案件来源、抓捕经过;证人赵某、孙某的证言;被害人李某、陈某、马某的陈述;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
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,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,其主观恶性较小,因家庭负担较重,犯罪动机也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,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,平时表现良好,故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,465元,数额较大,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家属代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且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,自愿认罪认罚,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,000元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。罚金已缴纳。)

二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(未随案移送本院),依法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依法处理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
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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